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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一篇說到點子上的好文章(圖)
 
牛倌
 
【人民報消息】中紀委處分程維高的消息公佈後,網上議論紛紛,其中我對「忘了自己」網友《對程維高們既要「用」黨紀,也要用「國法」》的帖子深爲贊成。可是,我感覺「忘了自己」網友的命題有不夠嚴密之處:領導幹部也是公民。既然「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麼領導幹部違法,除了應該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外,無疑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從這個意義上看,「忘了自己」的命題是成立的。可是,如果程維高只觸犯了黨紀、政紀,而沒有觸犯法律,難道也要動用「國法」嗎?這就是我感覺「不夠嚴密」之處。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提出了這樣的命題:黨籍與行政待遇不應成爲腐敗分子的「護身符」。算是對「忘了自己」網友命題的一種補充。

這樣的命題針對的是這樣一種現象: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的確存在着以黨紀、政紀代替法律懲處的傾向。按照通常的做法,一個黨員、一個領導幹部觸犯了刑律,首先是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比較典型的是「雙開」,也就是開除黨籍和公職,再往下就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當然,如果這個幹部被抓獲現行,那麼查處的首先是司法機關,然後是紀檢監察機關。
但是,我們的國家畢竟是一個法治逐步健全的國家,公民的法治意識相應地需要一個逐步加強的過程。正是由於這兩個「逐步」,「以情代法」、「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法律處分」的出現就不是偶然的了。人們判斷處罰力度的標準不是法律規定,不是看客觀上造成的惡果,而是看被處罰者失去了多少。同樣是同一種罪錯,如果是一個平頭百姓,那麼等待他的可能是判刑,那麼他失去的是自由;如果是個黨員、公務人員,那麼他失去的是公職和黨籍,而自由可能就保住了;而如果他還是個官員,具有一定行政職務,那麼,他可能保住的不僅是自由,還可能是他的公職……,好象是官越大,替代的砝碼越重,「護身符」就更加有效。

這次對程維高的處理,按照新華社通稿的說法是:「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正省級職級待遇」。「撤消其正省級職級待遇」意味着什麼呢?從生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隨從終身的專車與祕書;從政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閱讀黨內文件和一定級別行政文件的資格。那麼經濟待遇上呢?是不是削職爲民,只拿一般公務員的工資?我看未必。反正對他本人來說,可能失去了很多,但是,比起一般幹部、一般羣衆,他的生活未必不滋潤。

專車沒有了,反正有非法所得,說不定有私家車恭候着呢!文件看不到了,反正文件又不能生錢,看它何益?黨籍沒有了,反正早就「心在曹營心在漢」,早不信那一套了,沒有更好!咄咄,這樣子處理有何意義?如果在蘇聯發生悲劇的背景下,還不又是一個富翁、一個政治家、一條好漢?

當然,法律最忌諱假設。假設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好,那麼讓我們看看程維高都做了些什麼?

新華社通稿是這樣列舉程維高的「嚴重錯誤」的:「程維高在擔任河北省主要領導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爲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權,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與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擺件等一批貴重物品;前後兩任祕書吳慶五、李真違法犯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緩和一審判處死刑,程維高對他們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犯罪活動,負有重要責任。」

好了,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五條「嚴重錯誤」:

「插手行政事務,爲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插手」、「謀利」、「巨大經濟損失」,這不算貪污,是不是瀆職?

「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活動;」「放任」、「違紀甚至違法」時自己知不知情?如果知情,算不算「參與」?

「利用職權,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打擊報復」很難早刑法中找到罪名,但是打擊報復的後果呢?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算不算侵犯公民權利呢?

「與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擺件等一批貴重物品;」「收受」「貴重物品」具體價值沒有說,但既然「貴重」了,肯定超過5000元了,算不算受賄呢?

最後一條「前後兩任祕書吳慶五、李真違法犯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緩和一審判處死刑,程維高對他們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犯罪活動,負有重要責任」。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事情,按照黨紀規定屬於沒有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屬於用人失察,最終「拔出籮卜帶出泥」。但我們還要問,程維高與祕書之間難道真沒有「投桃報李」的經濟往來嗎?

這樣分析下來,一目了然:程維高既觸犯了黨紀、政紀,還觸犯了刑法,應該交付司法機關處理!

遺憾的是新華社的消息沒有這樣說。我們注意到,報道在這方面的措辭是十分謹慎和有所保留的。報道始終限於「違紀」、「嚴重錯誤」的提法。當然我們還注意到消息的最後一段:「中央紀委常委會強調,必須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嚴肅黨的紀律。不管是什麼人,不論職務高低,只要違反了黨的紀律,都必將受到黨紀的嚴肅追究。」很明顯,報道的主體是中紀委,既然是中紀委,那麼它所管轄的只能是黨紀,而撤消行政待遇嚴格地說應該是屬於監察部,反正中紀委沒有說「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與懲處」,這也是對的,因爲執行法律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如果這種理解正確,那麼這種表述,恰恰是國家法治建設進步的象徵。我寧願這一點推測的基礎上相信程維高會受到法律的懲處,而不是相反。我們期待着。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3/8/14/27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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