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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每人小命!新华网这消息要不看 判刑别找我(图)
 
鄂新
 

新华网首页:长沙“的哥”因撞死劫匪判处徒刑三年半

【人民报消息】中共口口声声讲「法治」,新华网2005年03月24日 21:50:06有一个滚动新闻,题目是《长沙的哥因撞死劫匪被判3年半 引发市民争议 评》,到了3月25日早上6点半,点击那个「评」字,出来的东西让我楞了好久没回过味儿来:「 本新闻评论共有0条,分1页 1」,没有人评!

这篇新闻,不,这篇奇闻,最充份的体现了在中共统治下,什么样儿人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

新华网长沙3月24日电(记者叶伟民)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报导说,2004年3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机。劫匪逃走后,黄中权驾车先撞倒两人乘坐的摩托车,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伟并与其搏斗。当姜伟欲再逃走的时候,黄中权驾车将他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这两段新闻虽然是中文,但还是没有说明白,既然劫匪是坐出租车,那肯定不可能把摩托车放口袋里,从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又出来了摩托车呢?不知是新华社记者没有交代清楚,还是无法交代?

不管如何,就算跳过这个关键情节,上面的两段中文新闻也绝对需要再用中文翻译,否则能被绕进去。根据新闻翻译如下:

一个叫黄中权的出租车司机遭遇两个手持杀人凶器的男劫匪乘客,劫匪下车时在其手无寸铁的情况下,劫走200元和手机。劫匪逃走时突然天降摩托车,劫匪飞上摩托准备逃之夭夭。黄司机不甘心,开着车去追,撞倒两人乘坐的摩托车,劫匪爬起来就跑,愤怒的黄中权不顾劫匪有刀,与其中一个名叫姜伟的劫匪扭打起来。姜伟仗着有凶器,又一次逃脱。黄司机返身回车,开车追赶,最终将姜伟撞倒在地,那倒楣催的是纸糊的,看着不可一世,谁知竟然一撞呜呼。另一劫匪的罪行无人过问,所以日子悠哉悠哉。

不知姜伟和另一劫匪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之间有什么密不可分的关系。反正遭持刀抢劫的黄司机站在了被告席上,定位为「害人精」,持刀劫匪姜伟被法院定位为「受害人」;和坐牢三年六个月,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6千多元相比,黄司机当时损失的那200元钱和手机实在是小意思!

一位司机对记者说,黄中权驾车撞劫匪的本意是要将其撞伤,最后撞死只是一个意外。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报导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说,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当权利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赖庭长的话也得翻译:犯罪分子是有「正当权利」的,何时算犯罪呢,举个例子,持刀抢劫时,强奸妇女时。何时拥有正当权利呢?当抢劫得手逃离现场时,强奸完毕从妇女身上下来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这时再追究犯罪行为就不行,就侵犯了犯罪分子的「正当权利」!赖庭长说:「他的正当权利也应受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的保护下,持刀抢劫的罪犯姜伟的伯父姜六林振振有词的对记者说,黄中权开车撞死姜伟,这给姜家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3万多块钱吗?”姜六林表示他们将会上诉,让遭抢劫者养活劫匪的全家!

新华网赤裸裸的刊登这样的新闻报导,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这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说明中共国的末日已经到了最后的最后了。

到底是谁给姜家带来了灾难?到底是谁给中华民族带来了灾难?到底是谁使社会无法安定?新华网还蠢到要网民「评」!还是看看《九评共产党》吧!

新华网奇文全文刊载:


长沙“的哥”因撞死劫匪判处徒刑三年半

新华网长沙3月24日电(记者叶伟民)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4年3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机。劫匪逃走后,黄中权驾车先撞倒两人乘坐的摩托车,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伟并与其搏斗。当姜伟欲再逃走的时候,黄中权驾车将他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案件在长沙市民当中引发了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被劫司机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在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被访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开出租车已3年的长沙的士司机李飞对记者说,黄中权驾车撞劫匪的本意是要将其撞伤,最后撞死只是一个意外。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黄中权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他说,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当权利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并将其撞死,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也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市民的同情情绪,赖忠表示理解。但他认为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他说:“如果将公民防卫权过度放开,只会带来以暴亦暴等不良后果,对社会来说将是一种危害。目前,许多法学专家对无限防卫权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黄中权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结束。并且,姜伟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

本案死者姜伟一家是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的农民。姜伟的伯父姜六林对记者说:“我们都是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虽然姜伟抢劫在先,但黄中权并不能因此而开车撞死他,这给姜伟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3万多块钱吗?”姜六林也表示他们将会上诉。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比较妥当。他说,本案涉及到情与法的问题,对日后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等行为也有启示作用。(完)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3/24/3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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