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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七千万 农妇牢中度余生
 
【人民报讯】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振英等28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振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朱桂芹、孙秀瑞等27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至7万不等,同时继续追缴所获赃款。王振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300余万元,直接受骗人数达140余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振英,女,现年48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自1985年至1996年间,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自己和亲属做“期货”、“房地产”等生意,需要大量资金的虚假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授意朱桂芹、孙秀瑞等27人为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际骗取他们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4200余万元;骗取徐某等7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骗取孙某等110余人的人民币2000万元;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300余万元,直接受骗人数达140余人。

  王振英在北京市南苑地区曾红极一时,有人称她为活菩萨,有人说她是观音转世,来救苦救难,有人想给她建庙,想供她为神。谁能相信:她是骗子……

  ■王振英———富有的女人。当你还对着大彩电兴叹,对汽车、住房想都不敢想的时候,她有6辆汽车、2套住房、穿金戴银……

  认识王振英的人都有同感,她不是个“安分”的人。她性格泼辣、爽直,风风火火,总想干出点什么。她开过饭馆,倒过服装,帮别人搭桥介绍生意,跑点建筑活,进点货,一来二去还真赚了几万元钱,但她还想干“大事”。

  1985年夏,她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干临时工,每月才挣二三百元钱。她就想怎么才能来钱容易,又花得痛快。她想借钱做生意,又怕赔钱。她想向别人借钱,但借钱总要还,要是给别人点好处,比如高利息也许会好些。她就开始以借钱做生意为名给高息搞集资。

  她先找到同村的李敬如,跟她说:我在外面做生意要用钱,如果你把钱存在我这里,我可以给你高利息,保赚不赔。李敬如与丈夫臧长猛商量后,给了王振英1000元钱试试。王振英给打了借条。三个月后,王振英连本带息返还了1300元钱。夫妇两人见王振英很守信用,这样不用费力又来钱,他们就继续在王振英处存钱。王振英见有人信任她,就开始找别人,希望有更多的人在她那里存钱。而臧、李夫妇俩也开始为王振英寻找存钱人。

  不久,王振英又找到了李云花、臧瑞江、吕立山等人,都是同村的邻居、朋友、亲戚,王振英认为这样既保险,又得到信任。渐渐地,到王振英处存钱的人多起来。开始时取得勤,因为怕上当。她就垫上自己的钱,如数给利息。逐渐地,人们确信她真的有钱,就不取利息,连本带息一同继续存。王振英星期六、星期日在家“办公”,她说平时怕影响孩子学习,而这两天,她家门庭若市,来取钱的、来送钱的,络绎不绝。但她只认准最开始她发展的那30多人,别人概不接待。

  借钱要有凭证,王振英给存钱的人这样打的借条:今借到某某某现金XXX元到某年某月某日还清,到期不认,按法办事。落款是王振英的签名、时间、印章,还有个梅花形、中间是个王字的章。不知她这个“按法办事”的“法”是什么法,怎么个办法。这样的借条被查获的有561张。经笔迹检验均是王所写,有的借条被销毁。

  由于王振英只接受最初她发展的30多个人的存款,其他人概不接受,当初在她那里存钱的人就成了“二老板”。这些人不仅自己在王振英处存钱,他们还代其他人存钱。想存钱的人不能直接在王振英那里存就找这些“二老板”。这样,时间长了,他们也从中捞些好处,吃点利息差。比如,王振英给他们50%的利息,他们就给下面30%的利息,从中挣利息差。王振英也撺掇他们多存钱,这30多个人也真正成了“二老板”,他们按照王振英的借条如法炮制。

  存钱的人愈来愈多,像滚雪球。王振英手头宽裕了,她真像她向往的那样“钱来得容易,花得痛快”。她开始“享受”了。90年代初,当普通市民还对着大彩电兴叹,对汽车、住房想都不敢想的时候,她有6辆汽车、2套住房、穿金戴银。她还鼓励她手下的“二老板”进行消费,将2辆车送给“二老板”开。她自己的车有时司机开,有时也自己开。物质生活丰富了,她还想到了精神生活。她也有了情人。她给情人买礼物、买住房,大把大把的钱给他花销。她的情人知道她有钱,就尽情地要,她是有求必应。其实,她也知道,他在她之外还有情人。看到王振英这么富有,没有人再怀疑她的“承诺”了,人们都相信,她在美国有舅舅做房地产、期货生意,钱非常好赚,更多的人在向往着从她那里得到什么……

  其实王振英自己也没有想到事情会进展得如此之快、之顺利。她说:开始我也想用借的钱做生意,又怕赔本,后来,看钱来得如此之快,就打消了这个念头,就贪图享受,不劳而获。

  据王振英自己讲,她手上最多时有1000多万元。这些钱就放在她家的柜子里,床底下,而她自己家的存折上才200元钱。

  尽管她手上的钱多起来,但毕竟是拆东墙补西墙,加上她自己提出的过高的利息,及自己进行挥霍,想提钱的人越来越多,她不得不一次次以“投出去的钱还没有赚回来”等为借口拒绝。她害怕了。在被抓前,她还曾拿了几十万元去了趟南方,想做生意挣些钱还上利息,却是空手而归。越来越多的人追着她要钱。在笔者采访中,她说:我也没想不还大家的钱,我也着急。我的孩子对我说,要用他的压岁钱还债。我知道,那是大家的血汗钱。此时,她流下悔恨的眼泪。

  终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振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她只能在监狱里“干大事”了。

  ■“二老板”们———愚钝村妇“帮”朋友来存钱;火爆夫妇开着“本田”去收款……

  朱桂芹1977年随丈夫落户丰台区南苑,她和王振英同村。1985年看有人在王振英那儿存钱。1986年,王振英找到朱桂芹,说想不想发财,我现在搞房地产生意,很容易赚到钱,把钱存到我这里,你就等着吃利息,拿钱。朱桂芹老实本分,回家跟丈夫商量。丈夫说这事没谱。她自己心里也总觉得不踏实。后来,她看到有人从王振英那儿真挣到钱了。她想反正也不偷不抢,是挣利息。1992年,她开始在王振英那里存钱。不但自己存,还“帮”亲戚朋友存。她先是找她娘家人,后来又是朋友。她自己说:主要是想“帮亲戚朋友发财,想着是哥们儿姐们儿的不容易,热心肠”,我自己也不像有的人吃利息差,王振英给我多少利息,我也同样给“下家”多少。她说:我知道在大街上卖布料、卖毛线的有骗子,不能上当,而王振英是一个村的,互相都了解,谁会想到她就是骗子。

  终审法院认定:朱桂芹于1992年1月至1996年1月间,非法吸收张某、范某等60人存款计人民币6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桂芹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高登山、刘桂芬夫妇1993年开始为王振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5年初,两人开着“本田”轿车回到刘桂芬娘家。他们走东家、串西家,说:把钱存在银行里,不如借给我们用。我们保证给你的利息要比银行高2倍,绝对如期归还。我们在北京做的是大买卖,不信?我银行有2000万存款,看看我们的车。有人问他们在北京做什么生意?刘桂芬说:做什么生意不用你们管,你们只放心存钱,等着取利息。我们用车担保,如果还不上钱,把车卖了还上,绝对不能让大家吃亏。后来她卖了车也没还上钱。

  终审法院认定:高登山、刘桂芬于1993年至1995年11月间,非法吸收刘某等18人存款计人民币170余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登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判处刘桂芬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王振英给手下的“二老板”80%的利息,“二老板”有的给下线相同利息,也有的给40%,从中吃利息差。1993年至1995年是王振英这伙人最“红火”的时候,
这些“二老板”相继买汽车、买房子、买首饰。最早跟着王振英的臧长猛、李敬如夫妇花27万元买了一辆雪佛莱科西嘉小轿车,10余万元买了一套两居室,10余万元用于装修,1万元买的东芝大屏幕彩电,2万元买2台空调。终审法院认定:臧长猛、李敬如于1987年至1995年12月间非法吸收15人存款,计人民币77万元,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有意思的是,这些“二老板”们非常愿意被抓起来,因为,他们实在害怕上门要债的人们,那是他们的血汗钱。他们认为监狱是他们最安全的地方。

  ■无辜的百姓———救救我们这些法盲吧!救救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吧!

  1996年,王振英手上没有钱了,能取的取了,能花的花了,有人提出取钱,她是左推右挡,不是说现在资金周转不灵,就是该给我的钱没有汇到。她也慌了,那些钱不只是个窟窿,简直就是无底洞。她想到外地筹些钱,可是今非昔比。她卖了车,先解燃眉之急。风头尽显的“二老板”们日子也不好过。他们也相继卖了车,因为,他们的下家不是亲戚就是朋友,不是同乡就是同事,有情面上的因素,也因为他们确实害怕了。那些他们用花言巧语要来的钱都是他们的血汗钱。

  在最底层存钱的人中,有的是被“二老板”的花言巧语所蒙蔽,盲目从众,看别人存钱,他们也存;有的看到“二老板”们出入以车代步,花起钱来出手大方阔绰,在羡慕中也想一试身手;有的是挣钱心切,“一厢情愿”。他们在看到同村人“富裕”起来后,想方设法求亲戚、拜朋友,才存上钱。这些人往往只存不取,希望得到更多的回报。他们是最重的受害者,他们更是后悔莫及。

  李某和“二老板”王兰芝是小学同学,她多次找王兰芝要求帮助存钱。有时说:你和王振英是近邻,兔子不吃窝边草,所以我才要你帮忙。有时说:平时你给我听听风声,情况不妙就马上把钱取出来。还说:你孙女上幼儿园我包了,保证她不受委屈。一来二去的,李某终于存上了钱。可就是有去无回。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7/3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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