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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江泽慧受贿 王怀忠怎能不死(多图)
 
肖庆庆
 
【人民报消息】王怀忠的案子很蹊跷,一直跟踪新华网的报导,我早就知道他非死不可。

王怀忠,农民出身,是上世纪60年代回乡青年,初中文化,早年曾当过生产队记工员,据说那时他在官场中的天赋就已经显露出来。每次只要上级领导前来,总能看到他比别人更加卖力地在做着事情;别人干出来的成绩,到了后来总能不着痕迹地成为他的功劳。因此,没过多久,王怀忠就当上了大队党支部书记、公社团委书记。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靠着聪明,王怀忠历任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并顺利地进入了亳县常委会。后来他成了安徽省副省长。

要这样看,一个农民的儿子从安徽农村的生产队记工员爬到安徽省副省长,其路的艰辛可想而知。并不比汉奸的儿子江泽民篡改出身后爬到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的位置上来得容易。起码他得干吧,比不得江牛皮靠耍嘴皮子蒙骗老将军。

内定要死的李真和王怀忠


王怀忠
李真事件,新华网曾报导过,专案组说河北是李真的地盘,为了不让保护李真的力量起作用,所以从一开始就把他转移到其它省秘密关押。如果李真真象新华网说的那样臭,何必转移其它地方去审呢?在当地不是更有利办案吗?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也是这样,从关押、审查、判决到执行死刑都是在山东济南,没有能够回到他土生土长的安徽省。判决他的是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他死刑的原判。看来李真和王怀忠是内定要死的。无论如何诱供,也得让他俩够死刑标准。王怀忠是从头硬到尾,他还是要死。

对别人宽大有一千个理由,对王怀忠严打也有一千个理由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2月12日上午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这是中共执政以来第三个获死刑的省部级高官。那两个是胡长清和成克杰,和政治局那帮人的罪行比起来,他们三个人都应该升政治局当常委而不是枪毙。成克杰死了很久还有人为他喊冤。

据人民网报道,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

高法副庭长任卫华:核准王怀忠死刑是因其罪行极其严重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死缓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二日报导,任卫华说,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而且情节特别严重,是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这个伸缩性就太大了。)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千八百多万元,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受贿九百三十多万元,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五百一十七点一万元,前两位都判死缓,受贿最少的立即执行!要让他死的,受贿额写得特别详细「五百一十七点一万元」,小数点儿后面都算上了,而不想让死的,受贿额到「百多万元」「十多万元」就嘎然而止了,这就是中共的法律。刘晓庆案也是个闹剧。程维高的女儿程悠兰那案子是个丑剧,偷税三百多万元竟然判三年缓五年,等于没罪,而程维高自己更是什么事没有。中共没有法。

副庭长赤裸裸的表白黑幕

高法副庭长任卫华从王怀忠被判处死刑案,与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案比较后说,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法院认为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任卫华说,根据上述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不能只看数额,还要看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也就是说,受贿达到一定数额,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是对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法定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贪污五百多万的会比贪污一千多万的“情节更严重”?中国是人治还是法治?法律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处死,要是受贿够十万元的被枪毙了,而受贿一千多万元的还活着,也不能说没按照法律办事。咱国家卖猪肉搀水,办案子搀的水更多!

坦白江泽慧受贿死路一条


江泽慧
王怀忠只用十几年的功夫就从一个农村生产队书记晋升到副省长的职位,升官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王怀忠经常公开地、毫不掩饰地向别人“传授”升官的秘诀:“要想升,就得送。”当然,依王怀忠此等升官的速度,送一般人肯定是不行的。王怀忠究竟走通了什么捷径?王怀忠坦白自己用了四百五十余万元人民币买通了江核心在安徽农业大学教书的“胞妹”江泽慧。

这个消息一透露,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江泽慧利用其兄的政治地位,究竟为多少人牟取了官职?如果一个生产队书记都能“搬动”她,那么,还有什么人不能“搬动”她!再说就这一次受贿额也够死刑了。

如此,王怀忠不死,难道还让江泽慧死不成?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2/13/29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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