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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关注法轮功起诉赵致真案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徐竹思报导) “中国反邪教网”的创建者和前武汉电视台台长赵致真,企图引用美国的新闻自由作为辩护,以回应针对他的“教唆、协从犯罪、密谋和指使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和群体灭绝罪的指控”。

赵致真于2004年7月在美国康州纽黑文市访问时,被法轮功控告。赵曾要求延期应诉,而日前于美联邦法院以“新闻自由”作为回应,希望受到美国法律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一些法轮功方面人士及西方学者。

赵致真的“新闻自主权”

据《纽约时报》2005年1月2日报导,赵致真的律师儒森(Bruce S. Rosen)于2004年12月30日向纽黑文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回应。目前在中国的赵致真声明,他(在做节目方面)有“很大自主权,就像西方新闻工作者一样。” 而他所做的关于法轮功的节目,与美国电视台所作的“60分钟”、“20/20”或“Nova”没有太大区别。

原告律师玛什(Terri Marsh)说:“中国的新闻没有自由。赵致真建立的‘反邪教网’完全没有刊登法轮功真实的消息和中国人民关于修炼法轮功的不同观点,这一点原告将在诉讼中作为事实证据。”

著名中国问题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林培瑞(Perry Link)教授认为,西方国家不了解中国的媒体,事实上它与西方媒体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媒体的作用是尽快传播消息。而中国媒体完全受政府控制,是为了告诉老百姓政府想让他们知道的东西,至于这些东西是真还是假,并不重要。”

法轮功发言人徐侃刚说,“在1999年6月赵派员赴长春拍片之前,有很多学员曾多次去武汉电视台解释,希望他们尊重事实。作为中共官员的赵致真,为甚么要在当时那样一个特定的情形下做那样一部片子?我们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赵1999年制做的这部片子,是江泽民发动镇压法轮功的唯一理论根据,他这么做难道是无意的?”

江泽民在2000年8月31日接受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记者华莱士(Mike Wallace)采访时说,“媒体应是党的喉舌。”据“追查国际”报告,江泽民曾在1999年6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要求加紧做揭批法轮功的宣传。

“宣传是镇压的组成部份之一”

据《纽约时报》报导,赵向法院提供的一部1999年所制关于李洪志先生的节目之英译,主要是对练法轮功出偏的一些人的一系列采访,言辞并不激烈,也无明确煽动暴力。

徐侃刚表示,“任何了解法轮功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部片子是编造的,每个人都可以对法轮功有自己的看法,甚至有误解都没有关系,但若有意编造一些东西,作为残酷迫害的理论根据,这个人不能说是无罪的。”

律师玛什指出:“赵致真一案不是针对一位新闻工作者,而是针对一个对法轮功学员酷刑虐杀的协从。我们起诉他援助、支持、密谋、共犯、并且/或者煽动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与种族灭绝。从上到下,这场镇压都是有两个组成部份,一个就是宣传,另一个是警察力量等镇压机器。”

玛什律师说,“我们的证据显示,赵致真所做的反法轮功宣传不限于这一部片子,武汉电视台制做的节目与赵致真所负责的‘反邪教网’,是江泽民对法轮功的系统迫害的一个重要环节。赵宣传中所用的言辞,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及美国法律对煽动仇恨的法律定义。”

曾因修炼法轮功在中国被酷刑虐待的樊红女士,说中国警察对她施行精神与肉体折磨时,常常以赵致真的媒体宣传内容作为理由。“在北京市公安局第十三处,四、五个男女警察拖着我的头发从一个屋拖到另一个屋,用皮鞋猛踢我的头部和前胸,撕我衣服,我一时失去了知觉。当我醒来时,脑袋疼痛,发现自己浑身一丝不挂,全身被打得青紫,头发被撕掉不少。这些男女警察眼中充满仇恨,说着电视里那些诬蔑法轮功和师父的话。”

《纽约时报》报导说,国际独立人权组织证实了,很多法轮功学员在监狱、劳教所和精神病院被拷打、电击和注射损害神经药物的案例。美国国务院在其2004年9月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报告中说,“法轮功学员因酷刑和虐杀而死亡的报告是可信的。”

美国能否容忍仇恨言论

据《纽约时报》报导,美国是所有民主国家中,最能容忍种族偏见与反对宗教团体言论的,在国际法的立场上看甚至是极端的。1969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三K党号召“将犹太人送回以色列”和“埋葬”黑人是合法的。而宪法第一条“言论自由”的唯一例外,就是当言论“直接指使煽动或造成立即的违法行为”。这种言论是不能容忍的。

美国世界人权组织的行政主任斯克拉(Morton Sklar)先生认为,康州法院应按国际法的原则审理赵致真一案。“某类言论不在言论自由保护之列,当某人倡导使用酷刑、倡导种族灭绝、或倡导因为一个团体的精神信仰就将其灭绝时,他已经过线了。”

玛什律师说,“鼓动酷刑、群体灭绝,以及/或者暴力的罪名已经被欧洲人权法庭、卢旺达和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使用,用以针对宣扬实施酷刑和种族灭绝言论以惩罚和根除某一群体的新闻人员,特别是记者绳之以法。美国法院也使用过同样的罪名判定被告人负有责任。”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1/4/3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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