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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正 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张星水(多图)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接受
美国刑事律师协会证书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导,近些年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先生成功办理了上百起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法律项目,其中包括斐声海内外的孙大午、孙志刚案件。2004年,张星水律师曾勇敢地为一位北京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张星水,36岁,北京市人,1967年出生在山东青岛,法学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现为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兼任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该中心主任为许志永博士,名誉顾问是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理事为滕彪博士和俞江博士)。199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进入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工作,先后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投资部和业务部从事法律工作;1996年调入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1998年与他人共同创办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后出国留学,就读于美国Temple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发起创立京鼎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律师。

张律师参与过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谈判、项目论证、签约和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尤其擅长代理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的诉讼业务。曾先后应聘担任过数十家中外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多年的律师执业的艰辛磨练,使张星水律师成为一名具备丰富诉讼办案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律师。

大纪元记者辛菲8月24日采访了张星水律师。让我们随着这次访谈走进张星水律师的内心世界,了解他近年来由商务律师逐渐转型为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他的做人准则和精神信仰,以及他对司法、立法问题的独到见解。

记者:您能谈谈您作为律师的工作原则和您的人生格言吗?

张星水律师:我崇尚的工作格言是:追求社会公正,从解决个案入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仗义执言、尽全力满足当事人的一切合理要求;追求公正、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利益。

我的人生格言就是: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关注民权、关注法治、关注弱势群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总的来说,我个人是支持社会改良的知识份子中的一员,我觉得中国社会有很多空间等待我们去发挥、去改造,当然我还是追求一种和谐、理性、充满人道关怀、按照有序的方式逐渐地改良。我们都具有宪政的理念,法制的精神,同时又具有宗教情结,我们希望社会能够在和谐中进步。

中国社会现在存在很多问题,方方面面的,包括大量的长期的信访,司法不公,社会制度,问题很多。作为社会转型期,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做,需要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包括体制性的变革、改良,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的。

如何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民主文明富强的这种发达的宪政国家,讲究人道宽容,讲究和平方式的宪政国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恰恰是我们这些公共知识份子所应该继续努力的方向。

我个人非常崇拜西方的几位著名的政治人物,比如:印度的甘地、美国的人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他们身上都有闪光点,还有一些宗教领袖,我就不点名了,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主张宪政理念,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我是一个坚定的理性的非暴力的和平主义者。

我觉得极端的民族主义是很危险的,要把一个国家托向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在这个问题上,我坚决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狭隘的爱国主义。

我也看到了前面的曙光。有良知的知识份子已经逐渐觉醒,并且形成了一个公共集团,逐渐成长、成熟,这是国民进步性的体现,而且是知识精英的一个体现。我希望将来的中国社会,每个公民都有法制理念和法制精神,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平公正的司法阶层,新闻要自由,出版、言论、信仰都是自由的。我和朋友们都坚信将来宗教信仰也是要自由的。

北京阳光宪政


张星水荣获美国刑事律师协会荣誉
会员证书
记者:您刚才几次谈到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在中国比较敏感的话题是法轮功遭受迫害的事情,法轮功学员信仰权利被剥夺。郭国汀律师、高智晟律师都曾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他们曾指出中共当局镇压法轮功完全是非法的。不知您是否方便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呢?

张星水律师:我本人也曾经替法轮功学员辩护过,做过法轮功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很真实的案例。我的当事人叫苏进,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的,他是一个摄影师,而且自己开了一个文化公司。他是因为在街头散发法轮功的材料而被捕的。我在法庭上给他做的是无罪辩护。

我觉得一个国家的文化要想昌明,在宗教这方面一定要包容开明。我在法庭上给他作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是:我觉得他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宪法。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言论表达的自由。我当时在法庭上的辩护,我本人认为是很精彩的。

我在法庭上还提出,关于被强加给我这位当事人的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条罪名本身就是很值得商榷的。第一,这条法律定得不明确。第二,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

但是最后很遗憾,法院还是判他有罪,判了8年有期徒刑。后来又上诉了,但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我觉得很可惜,他确实是个人才,30多岁,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毕业的,有自己的文化公司和事业,有自己的家庭,而且为人很正直、善良,我很同情他。

记者:郭律师曾经谈到,法轮功案件,被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差不多,都是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资料等行为,那您是否认为这些普遍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中国的现行法律?

张星水律师:刑法300条的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的解释,有关部门可能参照的是公安部门的一些具体行政规定或者行政条令。这个问题很有争议。

我认为,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宪法,本着一种和平的理念,从事非暴力行为,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也就不构成犯罪。

我在给蔡卓华辩护时,反复强调一点,他私印圣经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一种很特殊的中国式的传教行为,他是一个和平主义者,他没有暴力倾向,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给社会、他人造成伤害。

从我对法律的理念是,只要不是暴力的,本着一种良好的和平愿望表达自己的诉求,不管这种诉求是政治诉求还是信仰诉求,亦或是学术诉求,只要这种诉求没有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没有给国家造成伤害和看得到的损失,而且又没有妨碍国家的正常的秩序,我认为这种行为就没有触犯法律。

因为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如果案件中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的一方,遭受损失的一方,那这个犯罪就是不能成立的。

我作为坚定的和平主义者,一个坚定的反暴力的理性的公民,我是同情一切非暴力的和平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诉求。但是,我的言行并不能影响上层的决策和立法层面的决策。所以,我也只能算是公民个人的观点。

记者:您提倡“和平理性”的方式,这也正是法轮功学员精神的写照。

张星水律师:因为我本人也是个善良的人,所以我非常同情弱者,我不希望某个人或者某个势力借助自己强大的力量使用暴力的手段来对待另外一个弱小的群体。我始终站在和平主义观点上同情弱者或者弱势群体。

我最反对的就是恃强凌弱的,也最反对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应该在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机会,大家平等地来解决问题。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进行辩论,发表自己的政见和诉求。

记者:像法轮功问题如此敏感,您为何敢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呢?

张星水律师:总得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应该由律师出面为其辩护的。

我是一个辩护律师,我要为各种不同的当事人,涉及到各种不同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只是作为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去为法轮功学员进行辩护。我是从人性道义的角度为他们进行辩护的。

因为我本人是个刑事辩护律师,另外对侵权法研究得比较多,我基本上给自己定位为从事侵权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对公民权利也非常感兴趣。而法轮功案件最后都归结于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律师来说,如果只是为他辩护,我在法庭上的言行应该是豁免的,不被追究的,所以单纯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为法轮功辩护,我倒不认为有多大的风险。

记者:您刚才提到对立法很感兴趣。很多律师提到非法之法,恶法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呢?刑法第300条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呢?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考察
张星水律师: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法律本身也有善恶之分,这就跟人性本身有善恶之分一样,法律里面也有好的法律,也有不好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所以我觉得立法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存在不好的倾向,或者说一些立法可能与宪法相违背,甚至一些具体法律可能会剥夺一部份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话,就肯定跟我们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对立法问题很关注。

我个人对刑法的一些法条有不同的保留看法,这只能代表我个人的学术看法。我觉得刑法第300条,还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等,国务院的247号令,一些行政法规,我都有保留看法,甚至对于现在的劳动教养制度,我都有保留看法。我认为,这些法条跟宪法提倡的精神相违背。胡星斗教授多次就劳动教养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动议。

按照法制的精神,恶法是非法的,如果一个法律既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违背的话,那就属于恶法。如果法律是邪恶的,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意愿和道德良知,那就是一种恶法,是不人道的,比如:过去的希特勒对犹太民族的整体性的屠杀和歧视,把曼德拉关了27年的种族隔离制度,都是典型的恶法。

恶法非法,恶法不能成为法律。为什么我们对立法关注?就是因为发现中国法律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许多地方需要修改、甚至废除一些不好的法律条文。

但是因为我本人只是一个律师,并没有参与他这个法条的制定。我们律师的看法力量太弱小,我们的话语权还不能够影响到上层跟立法对法条的实施修改,所以现在只能是一个思考者。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平、人道、包容。恶法变成善法必然是一个趋势。这不是一个人可以做得了的,需要通过很多人的共同努力逐渐去改变。

(有删节)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8/25/3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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