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中共专制统治机器上大大小小的齿轮----党、政、军、警的官僚们, 虽然他们的功能有别、作用不一, 但是这台专政机器五十余年的绞转使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思维和行为上都固化了许多恶劣和丑陋的习性。其中,有两个习性最直接残害于民:一曰迫害,二曰腐败。一个专制王朝的末世往往是这两个习性并行恶发的时候,现在的中国就是处于这样的阶段。 腐败的问题自不必多说,光光中共自己揪出的案子和公布的情节已经令人瞠目结舌,所被保护的大大小小的贪官更不计其数,被掩盖的鱼肉百姓的情节更令人切齿。自其当政那天起,中共没有一天停止过政治迫害,从中央到村庄,从党内到党外,从政治到经济,从知识界到宗教界,从文学到气功,从人权问题到民族问题、、、,迫害在所有的领域从不缺席。别的不说,在今天的中国,至少仍然关押著数千名政治犯,数万名法轮功信徒。已经有一百余名法轮功信徒在关押期间被折磨致死。数十位精神正常的民运人士被关进精神病院,许多女法轮功信徒在狱中遭受令人发指的性虐待和性试验、、、。迫害的习性象腐败一样已经溶化到中共大大小小官僚的血液里,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部分:打击政治对手要迫害,向上邀功要迫害,保护经济利益要迫害,保障腐败要迫害,恐怖统治要迫害,甚至迫害还成为某些人变态娱乐的机会。 近年来,人们对“迫害”和“腐败”的认识从个人行为的层次提升到制度层次,认为中共官僚的诸种恶行不是“某些干部党纪松懈”或“政策执行有偏差”而造成,而是专制制度的必然恶果。因此有了“制度性腐败”和“制度性迫害”的概括。这种认识无疑是一个质的进步,因为它促使更多的人从制度的层次去思考和解决中国的难题,这对中国未来的宪政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在肯定这种宏观认识的同时,我们却不能忽略一个具体难题,那就是如何清理这些直接的迫害者和腐败者的罪责问题。 一个社会符合人性的制度进步的根本意义无非是避免或减少原有制度下的践踏人性的罪恶,然而,倘若原有制度所拖欠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新制度的稳固便缺少广泛的向心基础。自中共当政后,中国历经了数不清的政治浩劫,而每次浩劫过后,那些具体的加害者总是把罪责推给死人(如毛泽东。大大小小的“六四”屠夫们正时刻等著把罪责推给死人邓小平呢!),政治斗争失败的人(如“四人帮”),政策(如“反右扩大化”)等,大部分犯下具体罪行的人都逍遥法外,仇怨一次一次累积起来,使整个社会在不正常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上运转,这实际上是人们普遍抱怨的目前“中国道德水准普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可以想见,如果中共当政后所累积的仇怨在新兴民主体制下不能得到合理的释放,特别是目前肆无忌惮的迫害者和腐败者的罪行不能受到正义的审判,包袱将摔给未来的民主新政府。民主政治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个时期恶的混乱。人民心情不舒畅,民主政治便不能顺畅。 正义的基础是所谓借债要还钱,杀人要偿命。 七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的人权运动,人们把它称为“停止豁免(罪犯)”或“消除免责(End of Impunity)”运动。运动的起源是很多人权受害者在拉丁美洲各国政府的专制统治下,没有办法伸张正义。即使到了专制制度垮台民主制度建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也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者责任的机会。因此,许多的受害者和人权工作者发起调查专制统治时期一个个迫害人权案子的真相和追究迫害者----从政策制定者和具体执行者----的法律责任的运动。 这个运动在80年代在世界各国蔚然成风。90年代以后,联合国也开始予以重视。自八十年代开始,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下设的“预防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一直委任特别报告员调查发生在拉丁美洲国家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并特别要求调查具体迫害者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在该委员会的1996年和1997年全会上,特别报告员提出了他们对“免责”问题的专题报告,并且建议在联合国主持下确立一些消除免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依据或来源。消除免责运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运动的重要部分,也为完善国际人权机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上消除免责的人权运动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消除免责的概念也应该适用于未来惩治腐败的领域。针对中共官僚的迫害和腐败的恶行,消除免责实际上包括收集寻找证据以及公正的法律审判两个过程。显然,在现在中共的体制下,公正的法律审判是不可能的,但是,收集和寻找证据的工作必须现在就开始。对于中共各级官僚(包括警察)的迫害和腐败的罪行要详细地纪录下来,证据要妥善保存下来。特别是那些直接的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友们,更要有心地进行这类的工作。海外的朋友可以协助他们安全地保存纪录和证据。民运,法轮功,中功,少数民族等等都要建立起系统的信息中心和资料库。 消除免责应该成为当前中国人权运动的重要工作,如果现在不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未来的工作将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说,时间越久远,收集证据就越困难,甚至变得不可能。根据联合国预防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路易.肖内先生在他的报告中的定摇 所谓的“免责”(impunity)是指“由于无法进行任何调查,从而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都不可能对那些人权侵犯者追究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或者纪律的责任。没有这种调查,对他们起诉、逮捕、审判、确定他们罪行或判处刑罚,以及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都是不可能的。”另外,开展消除免责运动对中共的恶行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们相信,一个警察当他意识到他折磨政治犯或法轮功信徒的恶行会被纪录下来,证据会被保存下来的话,一般来讲,行为是会有一定程度的收敛的。 我们在这里决不是要推动一个简单的复仇运动。恰恰相反,我们所推动的消除免责运动,除了上面所说的要吓阻中共官僚目前的恶行的目的外,其中一个用意正是为了避免漫无边际的暴力复仇局面,是为了用公正的法律程序伸张主义,合理地了结历史,清爽地开始良性循环的民主时代。因此,消除免责运动有助于在中国人中加强本来非常薄弱的法治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中国宪政民主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转自大纪元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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