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28日讯】为了控制和“夺取”一起诈骗案的相关案款,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公安局发生矛盾冲突,在多次“交战”后,“屡战屡败”的法院“杀”向中国银行晋城市分行,从银行“抢”走35万元,致使银行喊冤叫屈。 据了解,1998年7月7日,来自河南安阳的郑德财、陈明浩、刘建军等3名诈骗分子,在山西晋城以高价诱骗到当地农民刘新保的身份证,并以刘新保的名义,在晋城市泽州路城市信用社泰森工贸区办事处存款20000元。第二天就支取19999元,并将存折内记载存取情况的第一页撕掉,私自在第二页填写存款32万元,加盖了伪造的业务员印鉴后,到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骗取验资报告。然后又以刘新保名义,在晋城市工商局申领了名称为“晋城市煤矿机电设备供应处”的私营企业执照。 1998年8月,“晋城市煤矿机电设备供应处”与山东省曹县和信毛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毛巾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曹县和信毛巾有限公司于9月17日将13万条毛巾用汽车送到山西晋城,郑德财接货后写下收条。9月23日,该公司按照约定到晋城取款时,发现人货两空,方知上当。 当日,该公司就向晋城市公安局报案。晋城市公安局受理后,根据立案管辖规定,移送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城区公安分局于9月24日以特大诈骗案立案侦查。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初步查明3名诈骗嫌疑人以“晋城市煤矿机电设备供应处”名义,多次行骗于青海、江苏、山东等11个单位,共骗取各种财物总价值达200余万元,其中被骗毛巾价值42万元。 就在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时,1999年5月18日,曹县和信毛巾有限公司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新保归还货款,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曹县法院受理后,派人到山西晋城市,直接向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开户的中国银行晋城市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晋城中行遵照法院通知书,将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在该行晋翔分理处的35万元存款冻结。冻结期为1999年5月31日至1999年11月30日。 1999年6月11日,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致函山东曹县人民法院:“你县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骗已立案查处,发现系郑德财等人骗取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并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诈骗活动,涉及诈骗金额200余万元,目前已追回部分赃物,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同时又致函银行:“接曹县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骗的控告后,已立案查处。山东曹县法院又以民事案受理,并冻结了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8号的司法解释,该法院违反办案程序。因此特通知你单位,对曹县法院已冻结晋城市第二审计事务所账户资金,不能随意转移提取。” 对于法院、公安两家执法机关发生的矛盾冲突,银行认为自己作为协助部门,难以断定是非,多次做“和事佬”,建议“交战”双方相互协商,达成协议,以便于银行协助解决。但曹县法院既不协商,也未请当地法院协助,决心“战斗”到底。 1999年11月26日,曹县法院向晋城中行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银行领导签字后,法院办案人员在该行晋翔分理处办理时与公安办案人员发生冲突,致使法院扣划存款未获成功。曹县法院“出师未捷”,4天后向银行发出协助续冻通知书。该行行长王永成签字后,法院办案人员再到晋翔分理处办理。此时,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也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和协助冻结通知书,并派人到了晋翔分理处办理。两家办案人员在晋翔分理处相遇,发生冲突。法院未能办理续冻手续,愤愤离去。根据公安局的法律文书,晋翔分理处协助其办理了冻结手续。 斗不过公安,曹县法院就将矛盾转嫁到银行身上。1999年12月28日,曹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协助办理义务,擅自将该笔冻结款解冻”为由,裁定中国银行晋城市分行立即将“擅自解冻”的款项追回予以冻结,并罚款3万元。银行不服,向山东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今年2月,该院以“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审法院据此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今年6月6日,曹县法院派人到晋城履行罚款决定。因意见不一,法院办案人员手持裁定书,赶到晋城银行的上级部门——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坚持要划拨晋城银行存款35万元。在协商过程中,曹县法院的办案人员将晋城银行一辆奥迪车抢走,开回曹县,并通知晋城银行:“在接到通知3日内将35万元款项划至曹县法院账户或派人将35万元送到曹县法院,逾期就拍卖或变卖奥迪车,不足部分,仍要承担责任。”6月20日,晋城银行只好派人将35万元的汇票送到曹县人民法院,将奥迪车赎回。 中国银行晋城市分行行长王永成分析认为:曹县法院与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在明知和信毛巾有限公司被骗,并接到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和要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函件的情况下,仍以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是错误的,这为牵涉银行制造了条件;曹县法院在明知城区公安分局已函告中国银行晋城市分行不得随意划转第二审计事务所已被冻结的存款,并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与公安机关协商,而一味责令银行为其履行协助义务是不顾事实,强加于人,这是两个执法机关冲突而牵涉银行的主要因素。 该行行长说:“我行没有‘擅自解冻’的事实。曹县法院发出续冻通知时,此款仍在账上,并同时遇到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通知冻结的情况。我行是在曹县人民法院的冻结时限到期后,在法院和公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的冻结,这怎么是‘擅自解冻’?原本是惩罚诈骗犯的,最后竟然把板子打在了银行身上,我们这样成为‘替死鬼’,实在太冤枉。银行的35万元是国有资产,说到底,是国家最终为诈骗犯付了款。” (据《山西日报》)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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