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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活摘器官 德国的检察官行动了
 
童文薰
【人民报消息】2007年11月13日德国法兰克福检察院对一家名为“德中医疗公司”设于法兰克福的接待处进行了彻底的搜索并查扣了文件证据。负责该案的一位检方人员向《大纪元时报》记者表示,该公司涉嫌进行跨国的非法器官交易。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所有参与器官交易的行为均属违法,即使是接受这类器官的患者也要面临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这个公司在德国登记的营业项目表面上是一家“皮包公司”,但背后真正的操控者却隐身在香港。德国电视二台制作花了四个星期的时间追查了这家公司在全世界进行器官交易的内幕,并于11月13日在“九点直击”(Frontal 21)节目中播出。当天德国检方就采取了行动。

德国记者追查“德中医疗公司”的股东资料到香港后,却几次断了线索。因为这些股东包括数家登记地为香港的投资公司,都已相继注销。这种不正常的频繁转换股东以及注销公司的做法,明显在掩盖幕后操纵者。但德国记者锲而不舍,最终在香港一座名叫“鹿角大厦”的写字楼里找到了这家“德中医疗公司”。但是这家公司的办公室竟是只有一张办公桌的小房间。可是这个小办公室的背后却是一个从事非法器官交易的巨大网络。

香港与台湾的检警也该行动了

香港法例第465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条订明禁止将人体器官作为商业交易。凡是意图在香港或在外地,从已死或还生存的人身上切除器官移植于另一人体内,而在香港从事“器官的提供要约”、“接受付款”、“谋合、商议、安排”、“刊登广告”、“安排刊登广告”等等,包括在互联网发布消息,以及通过医生转介到中国大陆换器官,只要涉及金钱交易都属于违法,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

德国电视二台追查到的证据都已经在全世界曝光了,香港的检警还能让这条早在2001年就订立的法令继续酣睡吗?

相同的,2007年10月24日《自由时报》揭发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器官移植主任医师朱志军,违反台湾《医师法》与《器官移植法》来台仲介器官移植,并在饭店房间内对病人直接做器官移植型配的前置检查与准备工作,在场还有台湾高雄长庚医院的医师作陪。

记者采访了到中国进行手术的台湾病患,每个病患或其家属都承认,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除了手术费用之外,还要支出十几万人民币以上金额不等的费用才能取得型配符合的器官,另外还要支付主刀医师额外的红包。那些超出手术费用数倍的高额代价,证明了这样的行为是不被容许的器官买卖。

台湾的检警以及卫生署慢了媒体一步知悉这种犯行没有关系,但至少应该向德国法兰克福的检方看齐,开始循着媒体调查的结果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严格执法以制止这样的犯行继续进行。

“不知情”无法成为脱罪理由

纽伦堡大审的罪犯包括一群纳粹医师在内。这些被告涉入谋杀,无法以纳粹时期的法律或命令,把谋害人命这个重罪变成是“合法行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教训,人们不应该遗忘。不论中共现在如何借口说这些器官来源都是“死刑犯”,究竟是“死刑犯”还是“被害者”?最终有证人与证据为凭。终有一天,追究在中国那些知情却仍执行活摘无辜人们身体器官手术的“医师”罪责的日子,必会到来。

不只是中国的医师,那些参与仲介器官买卖,甚至到中国亲自操刀的外国医师,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都逃避不了应负的民刑事责任,最严重将使这些医师与病患一起变成杀人罪的共犯。因为在种种疑点的面前,所有牵涉在活摘无辜民众器官的罪行里的人,都负担了一个追问真相的义务,蒙上眼睛或闭上嘴巴,都不能使其脱罪。

不论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沉默本身也可以使参与者成为知情者的共犯。

不合常理的过程 就说明了一切

现在全世界有相当多的年轻人喜欢进行网路交易,却经常因些踩到“收受赃物罪”的地雷,家长直到警方上门来了,才知道自己“乖乖待在家里”的孩子也能触犯刑法!

通常判断行为人是否该当收受赃物罪,是以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情”──比如从网路上买一台不到市价二分之一的新款手提电脑,却没有要求卖方出具原厂证明文件与最初的交易资料。因为卖方不是正常的商店、交易文件不齐、交易价格不合理,所以不论行为人如何蒙着眼不看不听不问──“真的不知道那是赃物”,还是要负担收赃罪。

在刑事法庭上,忽视种种疑点而未究明真相的外国医师与病患,或许还有脱免刑责的一丝可能,但民事责任却极难卸除。因为“不做任何询问与调查”的这个消极不作为本身,就会产生过失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就得负赔偿之责。美国知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虽因严格的证据主义而脱免刑责,但却在民事赔偿上面赔尽了积蓄然后宣告破产就是最好的例子。

但赔钱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甚至刑事惩罚之外,将来如果证实了植入体内的器官是来自于一位无辜被害死的、一位有血有肉的、有至亲家属的善良人,所有涉入这种罪行的人哪,良心能安否?夜晚能安睡否?这恐怕才是比民刑事责任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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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7/11/17/4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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